药品集中采购规范及监管办法出台

栏目:重要新闻 发布时间:2010-08-02

据中国医药报消息  近日,由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7部门联合签发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规范》、《办法》)正式颁布实施。

《规范》提出,设立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和管理机构,建立工作机构和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通过各省(区、市)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交易,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

根据《规范》明确的部门分工,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参加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申报药品的资质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对入围药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提供药品质量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良记录等信息,加大对明显低于成本投标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

《办法》要求,药品集中采购监管工作实行分级负责、以省级为主,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办法》规定,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有规避药品集中采购,擅自采购非入围药品、提供虚假药品采购信息、不按规定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不按时回款、不执行集中采购药品价格、在药品采购、销售、使用和回款等过程中收受回扣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理。

卫生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新规的监管对象涵盖参与药品采购工作的所有主体,监管内容涉及药品采购工作各个方面,监管方式推行网络实时监控,监管环节覆盖采购用药全过程。新规实施后,《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